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目录重译本序作者致中文版前言1974年修订版前言1962年版前言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第八节 导言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第十九节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第六章 功利主义第一十一节 边沁和穆勒第二十三节 耶林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理论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第二十八节 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第二十九节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第三十二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第四十节 导言第四十一节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第四十二节 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第四十三节 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第四十四节 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第四十五节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第四十六节 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第十一章 正义的探索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第四十八节 正义与理性第四十九节 正义的概念范围第五十节 正义与自然法第五十一节 正义与自由第五十二节 正义与平等第五十三节 正义与安全第五十四节 正义与共同福利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第五十五节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第五十六节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第五十七节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第五十八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第五十九节 制裁的意义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第六十节 法律与权力第六十一节 法律与行政第六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第六十三节 法律与习惯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第六十五节 促进和平第六十六节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第六十七节 法律的弊端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渊源第六十八节 导言第六十九节 立法第七十节 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第七十一节 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第七十二节 先例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第七十三节 导言第七十四节 正义之标准第七十五节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第七十六节 个别衡平第七十七节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第七十八节 习惯法第十七章 法律与科学方法第七十九节 概念之形成第八十节 分析推理第八十一节 辩证推理第八十二节 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第八十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第十八章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第八十五节 法规之解释第八十六节 遵循先例原则第八十七节 案件之判决理由第八十八节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附录 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埃德加・博登海默LISTOF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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